婚姻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婚姻是一种社会设置
社会设置,主要是社会的婚姻制度和政府的婚姻政策。
婚姻制度里最重要的是对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各国的婚姻法首先要规定婚姻的法定类型,即,法律只承认专偶婚姻,还是也承认非专偶婚姻。在汉语里,专偶婚姻过去一直被叫做“一夫一妻”,但是“专偶”强调的不仅仅是只有一个妻子或者一个丈夫,而且强调双方都只有一个共同生活的性伴侣。在中国古代,表面上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正妻”,但是他却可以有妾。因此那种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的,却不是专偶的。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虽然仍然沿用“一夫一妻”这个词,但是也禁止纳妾,因此实际上是专偶的意思。
各国婚姻法也都对婚姻的最重要因素做出了严格和详细的规定。它们是:结婚的权利、法定结婚年龄、婚姻契约的缔结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财产的占有与处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等等。在我国,婚姻法还包括了一些家庭法的内容,以及有关妇女儿童的内容。
有关婚姻的大多数法律条款,并不是仅仅为了约束个人而设立的。它们都是实体单位与社会设置之间的一种交换。如果个人遵循法律规定,那么法律就必须保护个人的婚姻。对于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法律所能给予的最大惩罚,就不保护它。
例如,按照法定手续结婚的人一旦离婚时,可以要求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各种权利与利益,但是非婚同居者却没有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除非首先要求法律承认自己是事实婚姻。但是许多个人却认为,他们并不需要法律的保护,或者法律并不能保护自己,因此他们也就不去办理法定结婚手续。这是非婚同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全部的婚姻制度。习俗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多民族、多文化或者转型时间的国家里,婚姻习俗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更大些。
对于个人和实体单位意义上的婚姻来说,习俗也是一种强制式的社会设置。但是如果习俗与法律发生冲突,那么习俗就更倾向于属于实体单位。在目前的我国,农村中仍然有许多人是按照习俗所规定的年龄和方式来结婚的。社会管理把他们叫做“早婚”或者“未登记的结婚”,而习俗则认为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或者是“办了婚礼就是结婚”。双方的冲突焦点并不在于应该不应该守法,而在于应该由谁来保护这种既成的事实婚姻,是法律,还是习俗?对当事人来说,哪种保护更好些?
在婚姻方面普遍存在的某些社会心理,往往也可以成为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人们的爱情观。过去的中国文化,强调的是一种以“先结婚,后恋爱”和“好好过日子”为集中表现的“夫妻恩爱”。“五四”以来,浪漫爱情观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到80年代以后,至少在城市青年的文化中已经占据了主导的地位。这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因素,也已经促成了我国对于离婚条件的法律规定,从必须有一方有过失,转变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即许可离婚。
政府的婚姻政策不同于婚姻法和婚姻制度,它往往只是针对具体时空里的具体问题,往往散见于各种行政措施当中。一般来说,婚姻政策总是为当时政府的某个大目标服务的。
我国的婚姻政策也有过几次大的显现,例如,解放之初政府曾经发动过贯彻婚姻法的大规模群众运动。80年代中期,最高领导人曾经发动许多部门一起来解决“大龄青年”的结婚问题。90年代以来,一些农村地区的“老光棍”问题、“外来新娘”问题、拐卖妇女中潜含的婚姻问题以及流动人口和“打工妹”的婚姻问题,也已经引起了政府的注意。
恋爱中的性选择
恋爱中一定会有性方面的选择,这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男性更多一些,女性稍微少一些。但是社会不允许传播这样的知识。1988年我写过一篇文章,那时候比较宽松一点,杂志社给我发了,还得了一个奖。其实那时说得很浅,只能从生理上讲,主要是根据《金西报告》。
《金西报告》认为,一个男人如果第一次性高潮出现得越早,那么他终身的性能力就越强。所以我在那篇文章里说,如果女性需要在这方面作选择的话,可以了解一下,他的青春期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因为女性有各种各样的选择。有的女性可能希望男性的性能力更强一些,才象真男人,像钢强铁汉。可是有些女性并不需要这样的人,也不喜欢这样的人,她希望自己的丈夫更加温柔,以体贴为主,性要求不要那么强烈。这就需要事先了解男人的性状况。
女性最重要的,是青春期开始前后的三年,她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中。大多数男人找女人都挑相貌,很少注意对方的家庭环境。一般男人都认为这个不重要。其实,男性也有一个选择。你如果希望她是一个不那么积极主动、比较规矩的女性,那么你就选择家庭传统封闭的。如果你希望她更加开朗、热情、奔放,你就不要选择这样的人。这也有一个大体上的规律。
可是,这仍然解决不了男人里的“处女膜崇拜”的问题。你如果追求一个女孩子,青春期前后三年都很封闭地长大的女孩子,那么她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婚前性行为的问题。可是你面临的的风险就是,你会碰到一个比较冷淡的妻子。
恋爱中的性选择实际上还有很多内容,可是社会不允许说。《美国人的性生活》表明,在美国也一样。劳曼教授写得很风趣,说:大家在婚前什么都谈过了,从理想到爱好,以今后过日子到家庭投资,一切都谈过了;但是很少有人会在婚前谈谈:咱们两个上了床会怎么样?结果双方对此都一无所知。顶多有些比较开放的人会说:我过去有过女朋友,或者我也有过男朋友。那么你跟原来那个男朋友或女朋友,性生活到底是什么样子?你有没有性的偏好?你到底喜欢什么?都没法说。不但女的没法说,男的也没法说。
这种情况,后果惨重。例如,有些女孩子挑男人,挑来挑去,挑的都是对婚后毫无用处的那些优点。他那些优点可以摆给别人看,可以吸引更多的女性;可是在婚后,却恰恰对妻子构成了一种威胁。反过来,很多女性都不由自主地把自己获得性高潮的多少,依赖于丈夫的性爱能力高低。可恰恰是这一点,从来没有几个女性去了解过,也不敢去了解。你可以看到他在外表上很温柔,可他在床上怎么样呢?这样一些性方面的实际问题,常常在婚后影响双方的感觉,甚至影响双方的婚姻,可是在婚前却无法了解到。这是为什么呢?是社会训练的,社会迫使你在婚前不得不选择那些没用的问,却不敢问最重要的。
1988年的时候,我还希望这样的知识传到中国以后,使青年人的恋爱不再盲目。可是翻译了劳曼教授的书以后,我发现这太奢侈了。美国人这一点大概都没解决好,中国人只好更是盲人摸象了。把大象的外边全摸够了,里边是什么东西不知道。反正咱们就先结婚吧;或者先试试?不行再说?我猜,试婚大概就是这么逼出来的。
婚姻准备与结婚
婚姻准备是指当事人在性、爱情、婚姻期望这三方面持续地社会化与个性化的过程。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之外,人们必须学习、理解和能够运用这样四种生活技能,才能相对顺利地投入自由择偶和自主婚姻:亲密、知心、吸引、体贴。
一般认为,如果这些技能是贫乏的、间断的或者失衡的,就更可能造成婚姻的失败。这不仅指结不了婚,也指独不了身,更指难于与任何人同处在一个婚姻之内。
择偶(实体单位意义上的恋爱)是婚姻准备的操作阶段。其中相对更重要的因素是:动机、标准、途径、双方家庭的作用、择偶圈状况以及择偶的经历。短暂结婚后的离婚与再选择,也应该视为择偶。
一般认为,择偶并不是单纯的“找对象”,而是个人试图通过结婚,在社会中确立自己的最基本的位置。因此社会越发展和分化,择偶中所包含的非婚姻因素就越多,人们的择偶行为也就越复杂。
在我国的许多地区,仍然存在着订婚的习俗。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在实体单位的意义上,订婚是婚姻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和转折点。
对于不同的人来说,结婚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传统男性社会的影响下,女性往往把结婚视为所有生活都开始凝聚进这个归宿,而男性则常常把结婚看作开始其他事业的理由。对于同一个人,结婚不仅也具有多种意义,而且各种意义之间也可能出现冲突。
结婚的前后,人们对于结婚意义的认识常常也是不同的,而且往往因此对以前的择偶标准和择偶行为做出不同的解释。这些都是婚姻矛盾的开始,也是婚后协调与美满的机会。
结婚中所存在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结婚的形式(试婚、同居、带孕结婚、婚礼结婚、法定结婚等等)、结婚的投入、这种投入在原储备中所占的比例、双方的经济约定、结婚对双方的价值、是否有以及有什么样的共同婚姻目标,等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这些叫做“婚姻基础”。
目前,由于人口政策与法定结婚年龄存在着不统一,青年中仍然有“结婚难”的现象。婚礼投入和成家投入似乎都在加大。婚礼结婚、婚前同居、“试婚”、志愿独身等现象似乎呈现为增加趋势。
婚姻的定义
作为个人生活的实体单位,婚姻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持续的性关系+共同生活。第一个要素既排除了一夜风流,又涵盖了纳妾、多夫多妻、“同性恋婚姻”等等情况。第二个要素则既排除了“偷情”式的性关系,哪怕它的持续时间很长;又涵盖了法律意义上的“非婚同居”;还容纳了经济的、情感的和(潜在的)生育的内容。
作为社会运行所强制规定的社会设置,婚姻是指个人之间按照社会的要求所结成的契约关系,而且强调的是这个契约关系本身,往往并不是它的具体内容。例如,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或者没有性生活,都不能表明他们没有婚姻,也不能据此就不履行婚姻契约中的义务。同样,非婚同居或者长期包娼等等情况,如果没有被判定为“事实婚姻”的话,也不能据此就获得婚姻契约中的权利。
社会设置还有另一个方面:婚姻中的“姻”表示,结婚者原来所属的家庭及其成员,也由于这个“婚”而结成了“姻亲”,不管当事人愿意还是不愿意。这在中国是很重要的。
婚姻的实体单位与社会设置,在矛盾中统一为各种具体的婚姻形态。个人不得不遵守社会的婚姻制度,或者说个人总是被社会化为能够遵循婚姻制度的人;社会也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或者说不得不默认,婚姻的实体单位是先于社会设置而存在的。
把实体单位与社会设置综合起来考虑,社会学所说的婚姻,不能仅仅根据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来判定。社会学的定义是:如果个人之间存在着由某种契约关系所界定的持续性关系和共同生活状态,那么这就是婚姻。
这里所说的契约关系,更强调当事人之间以各种形式所结成的和所遵循的契约,而不强调它是否符合社会设置。
从这样一个定义出发,社会学把“婚姻状况”再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首婚 }
有婚 { 再婚 }目前有配偶
{ 多次婚 }
{ 离婚 }
曾婚 { 丧偶 }有过配偶,但目前没有
{
{ 分居 -------有配偶,但无伴侣
{ 同居 -------有伴侣,但无配偶
未婚 {
{ 单身 -------无伴侣,也无配偶
关于结婚的法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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